和解  
01.25 - 03.02.2018

經過三個月餘的靜養期,
除了腳傷等待復健、生活等待重建,
更急迫的,是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要取得的和解。

對方的先生在住院期間探視時曾表示,
雖然他們自認有錯,
但事故當時在網狀線上排隊的小客車擋住了視線、理應一同承擔責任,
並說他們會去找看看有沒有行車記錄器。

而去年底至內湖交通分隊補做的筆錄,
因為承辦員警的疏忽,
在我去電交通大隊詢問下、隔了一個月才送分析,
於是談和解的時間再度被壓縮至只剩兩個月不到。

雖然有主要肇事責任的對方壓力會比較大,
但我也不想走上提告一途...
於是,儘管交通事故初判結果尚未分曉,
我還是先整理好了預計跟對方索賠的項目與金額,
並與他們相約到家附近的咖啡館交換一下對於和解數字的預期。

由於對方因故沒有保強制險,
我的想法是除了醫藥費、往返醫院交通費、首月的專人看護費要求全額之外,
其它如薪資損失與精神賠償就看他們的經濟狀況來討論。
雖然有個選項是向政府的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強制險理賠墊付、
再由基金會向對方代位求償,
但考慮到他們會因此被追加額外的罰鍰與扣牌照,
這就留到最後緊要關頭和解不成、不得已再使用吧。

01/25 晚,是我們第一次的和解面談,
對方的先生在看了我整理好的清單後,面有難色地表示他們無力負擔,
雖然他們夫妻倆都有工作,
但雙薪收入扣掉小孩安親班、老父的長期住院負擔、與每個月的房租後,
沒剩多少存款。
他們提出希望我們能接受以 25 萬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和解...
並說,如果我們接受,他們再去準備相關的財力證明。

可是,我的醫療相關支出就差不多 20 萬了。
於是,第一次的討論在認知到雙方期望的落差如此之大中結束。

我相信在沒有強制險的分擔下,
一下子要人拿出幾十萬的賠償金肯定是個沉重的負擔。
如果他們只是裝窮、而我卻誤信了他們,
事後大概會耿耿於懷好一陣子;
如果他們真的有經濟方面的困難、但我仍要求超出他們能力的賠償,
如果再因此造成什麼遺憾,
我大概會內疚一輩子...
而且事發至今,對方持續都有關心我的狀況,
這樣想起來,好像是可以接受他們開出的金額。

而第三方的意見是,
這筆錢雖不少,但賠完就沒他們的事了,
我卻得承擔未來可能發生的後遺症。
況且除了醫藥費之外,
這段時間我承擔更多的是身心方面的痛苦。
如果對方真的有經濟方面的困難,
應該主動提出證明來爭取我的體諒才對,
而不是強勢地要我先接受他們提的金額再說。

如果今天我沒什麼存款、也沒有醫療險來分擔這次的醫療費用,
月薪亦只有少少的兩萬元,
我還能接受這樣的和解條件嗎?

另有專業人士提醒,
如果最終採用分期賠付的作法,
到時要請對方先簽立對應數目與數量的銀行本票,
對我方較有保障。

01/30,交通事故初判結果出爐,我方無肇事責任。

在聯絡第二次和解面談時對方一方面請我準備薪資與請假證明,
另一方面卻又重申我得接受 25 萬和解他們才會準備收入證明。
這讓我有點惱怒了,我雖然骨頭斷了但腦袋可沒壞,
哪有要求我先提供一堆證明他們再來斟酌、
而我得先接受他們提出的金額才願意提出經濟困難證明的道理。
按照他們的邏輯,
「如果我準備相關單據與證明,你們就同意全額賠償嗎?」
對方似乎被我的回應給嚇到,最後同意會儘量準備資料... XD

02/08 晚,我們進行第二次和解面談,
一開始我先給他們看我的 X 光片,
解釋了我接下來還要接受什麼療程、可能的後遺症,
然後提出了加入精神賠償的費用清單與相關證明文件。
只是對方表示年關將近、公司人事請假,
所以還沒備妥薪資證明之類的...

接著他們開了個數字,並說他們願意去貸款、一次付清,
最後和解的金額有點在雙方互相喊喊價後敲定。
這樣的方式和我預期的還是有落差,
雖然金額落在我設定的底線之上、雖然兩邊都終於可以鬆一口氣,
但感覺一切就在這麼不清不楚不明白的情況下談妥了,
而不是根據對方實際的經濟狀況來衡量。
不知道這樣的決定是得饒人處且饒人、
是讓他們的財務狀況雪上加霜、還是被呼攏過去了... :(

03/02,我們約在內湖區公所內調解委員會簽和解書,
由於和解金額已經談妥,
所以這天去確認和解書內容並簽名即可,
對方同時準備了銀行的本行支票給我們。
一個多月後,收到由內湖區公所交寄、經法院核定的和解書。
至此,他們的責任已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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